战国时期,商鞅治理秦国,有令则行,有禁则止;赏罚公正无私,处罚时不放过强宗大族,赏赐时绝不给没有功劳的亲信。有一次,太子犯了法,他坚持要按法律加以处治,但黥刑和劓刑无法施及太子,他说:“教不严,师之惰。”就把太子的老师抓来代替受刑。一年之后,秦国大治,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兵力非常强大,成为诸候国中最强盛的国家。其实,商鞅并没有什么高绝,只是制定了一套好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下去。可以说,好制度胜过一切。
各行各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其目的就是要人遵守,若只是徒具形式,则毫无意义可言。因此,在规则之外,还要另定一项处罚违规者的条文,以强迫他人遵守。
当然,在今日企业界,还有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加以改革或废止,否则很难令人遵守并加以实行。
某家大电器制造厂有一则规定:员工如果延迟交货,其单位一律征收违约金。然而延迟交货,多半事出有因,比如:生产过程中遭遇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或厂方本身的耽误等等。故此项规定有名无实,应马上改正,拟一折衷性的办法,以配合现实条件。如果是碍于面子,觉得刚制定的规则,马上又要推翻,怕被员工笑话,那么将来吃亏的是自己。
在修正此项规则之前,一是要首先考虑到交货日期的决定是否过于草率,是否经过周密的思考,主管者的工程管理妥善与否,各部门联络工作是否确实等情况。待一切皆臻完备,才能对部属提出如此要求,否则,难免落得“不尽情理”的埋怨,更收不到具体的效果。
无论制定什么样的规章制度,事前都要详细了解实际形态、整理分析各类问题,而后制定规则,这样才有意义。若徒具冠冕堂皇的条文,而与现实情形背道而驰,则无异于一纸空文。
只重理论的理想派管理者,无论在什么样的场合,什么背景下,总是一味强调“勿××”的单方面主张,比如:“凡公司员工一律阅读公报,不遵守者须接受处罚。”
假若公报缺乏内容、空洞无物、辞不达意,又有谁会愿意去看它呢?就算是如此强迫执行,亦收不到很好的效果。
总而言之,规章制度的建立、制定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的进步而不断改变的,而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在过去的生产规模、生产条件下,某项规章制度可能会因此而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变得不合时宜,这时就要求管理者要及早废止,另谋改善,加以合理性的补充或是重新建立新的符合时宜的规章制度。千万不要固步自封,否则此项规章将会随着时日的变迁而益加脱离现实,最终影响事业的发展。
——摘自<企业员工管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