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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的道德背后是法律问题 ![]() 位于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市的光亚学校,在2008年名声大振,该校教师范美忠(瞧瞧人家这名字,又“美”又“忠”)以一曲自由民主颂震撼中国,一番惊天言论后被网民们冠以“范跑跑”的称谓。 当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弃学生于不顾,拔腿先行安全撤离,事后竟沾沾自喜地在网上发帖说:“地震发生时,除了我的女儿,就是我的母亲也不救,首先应当保全自己的性命。” 对于“范跑跑”这种实践行为,社会展开了“自由”与“责任”的大讨论。当灾难发生时,是保护学生,还是自己先逃跑,这是当事人的自由。但是,作为教师,“范跑跑”不但有授业的责任,更有“传道”的责任,一位对学生整日大讲“仁义道德”的人,面临危险时却置学生于不顾自己先逃跑,这违反了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这便是选择的“自由”与教师的“责任”。我个人认为作为教师,在如此重大的灾难面前担负起来的是灵魂工程师肩上的那份为人师表的责任,断然没有选择的自由,若是有了这种恣意妄为的自由,这种自由也是绝对的自我、无底线的自私、对他人生命的冷漠、麻木、视而不见和对自身职责的毫无自觉。 事实上,面对地震的即将发生,作为一名教师,“范跑跑”在首先保护学生、还是只顾自己逃跑二者之间是没有选择的自由。“范跑跑”当时承担着首先保护学生的法律责任。“范跑跑”当时面临的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并不仅仅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因为,这是一种民事责任。从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源分析,无外乎三种情形:法定的责任,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学校承担着保护学生人身权益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更是直接责任和义务人;因工作性质引发的责任,比如消防员在火灾现场是不能临阵退缩,因为他的工作性质决定其要比普通人承担多一份的责任,学校承担着保护学生人身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而学校承担责任和义务直接由教师来实施并承担的;由先前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例如一个成年人将他人幼童带到河边玩耍,幼童失足滑入水中,成年人立足河岸观看未去施救,导致幼童溺水身亡,这个成年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因而,“范跑跑”当时应承担的保护学生的责任是明显的,地震发生之时, “范跑跑”正在给孩子们上课,“正在给孩子们上课”就是一种前置行为。 如果当时的事实是:地震发生时,他只顾自己逃跑,并且因他只顾自己逃跑的行为而导致或扩大了学生伤亡的结果,那么,他的责任并非仅仅是道德责任,他和他的学校应当承担的是切切实实的法律责任。并且,不仅仅是民事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皆有可能! 最后,我想说谭千秋你真的很傻! 也想问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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