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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中的时效 ![]() 在法律制度设计过程中,为了避免人们因民事纠纷形成的诉权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主张诉权,当事人将导致丧失通过诉讼手段获得胜诉的权利。仅就合同纠纷来说,诉讼时效一般规定为两年,但在经济往来中应当注意以下经常性的问题。 并非所有的合同纠纷都适用时效的规定。在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中,2002年1月2日,康某与其他几名股东达成协议,出资1000万新建酒店,其中康某出资200万,并欲成立新公司运作该项目。2002年1月8日,股东会形成决议,就截止当日全体股东已经到位的资金200万注册新公司,其中,以康某当时到位的40万入股,占比例20%。2005年股东会决议再追加投资600万,其中,康某应追加100万,康某总计应到位资金300万,所有股东出资应于2005年9月底前付清。届至2005年9月底前,康某共出资230万,尚欠付出资款70万一直未付。2008年,康某以实际投入新公司230万,而公司只给自己注册了40万为由,起诉公司要求退还未注册的190万。诉讼中,公司依据股东会出资决议,要求康某支付欠付的投资款70万。本案中,康某出资超过约定的出资截止时间已有三年,但公司仍然有权要求判令康某支付未到位的出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除此之外,存款本金及利息、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守约方诉权的起算应从相对方违约之日起算,但有些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以下列举两种情况。 (1)在一份合同中,一批货物有分期付款的计划,所有的付款期限已过都没有付款,前几个还款期限已经过2年多,最后一个还款期限还不到两年。诉讼时效的计算是按最后一期来计算,还是按每一期的付款的时间来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上述情况,仅限于同一笔债务的分期付款计划。 (2)如果一份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经过几年后,是否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欠条”与“借条”在法律适用中的区别。欠条往往是基于买卖等法律关糸不能及时支付写下的,引起的法律责任是对先前付款责任的时效中断,产生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计算时效。借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借款期满之日才是计算时效之日,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权利方要求偿还,相对方拒不偿还之日,或者,相对方在权利方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给付借款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未约定还款期的借款在没有主张权利前不存在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不是一定的期限,会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时效的中断是指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相对方承认或者提起诉讼而中断,一方主张权利,现实中体现在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而引起时效中断,向对方发函是公司之间往来中主张债权的常见的形式。此外,一方向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也视为时效的中断,例如,消费者向消协投诉商场的产品质量问题等。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时效中止只是产生时效顺延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法律对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时效的起算、发生时效中断、中止情况简单例举,合同履行中,我们应注意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注意保存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文/张维斌(集团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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