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结婚买房篇2-甘肃金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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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结婚买房篇2


点击数:[1431] 更新时间:[2012/3/23]  字体:[大] [中] [小]

编者语:

在结婚买房篇中,上期为大家讲解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期将继续就结婚买房时遇到的婚前、婚后购房的区别及按揭购房等问题向大家进一步讲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今社会,由于房价较高,在结婚时会考虑按揭购房,有一些男方负责首付款,女方负责装修房屋或买车,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老百姓对婚房的讨论更是热烈。什么时候买房?婚前购房与婚后购房有何区别?按揭购房发生离婚纠纷时如何处理?怎样更好的保护女方的权益等问题都是大家非常关心的,本期我们将通过案例来向大家讲解上述问题。

20081月,小张(男方)和小李(女方)准备结婚,登记结婚前小张按揭了一套价值80万的商品房,首付了24万,房屋登记在小张名下,同年2月小张与小李两人登记结婚,准备5月办理结婚仪式,考虑到房屋首付款是小张家出的钱。小李家出20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电,婚后双方共同还贷。201112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小李认为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也归还了贷款,因此房屋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我们在回答小李问题之前首先了解几个法律问题:

婚前房屋与婚后房屋的区别: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房屋属于全款购买的,该房屋又登记在一方名下,那该房屋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除另有约定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按揭贷款买房,离婚时的房产分割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了解了法律对按揭房屋分割的相关问题后,我们来回答小李的问题,本案中由于该房屋是在结婚登记前按揭购买的,因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因此该房屋应归小张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小张应对小李进行补偿。至于小李提到的装修费用,由于装修是对房屋的“添附”,不能作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依据。因此,离婚时,小张应该对小李的装修费用进行补偿。但如果双方对装修及费用有分歧,根据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李应有能够证明自己曾支付过装修费用及具体花费数额的证据才行。

【律师提示】

在上述案例里显然结果对小李不是很有利,虽然也出了20万元,但却不能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作为女方在购房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在这里律师提示:

1、男女双方同时出资,女方20万元亦作为首付款支付。产权证登记在两人名下,为了公平期间也可约定具体的份额。

2、男方先自行买下房地产,待房地产权证出来之后,将女方名字加上房产证;女方将20万元用于装修以及婚后共同还贷。

■文/焦兰钦(集团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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