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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继承篇 ![]() 编者语: 亲人去世后,在世的亲属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产生矛盾、纠纷,甚至反目成仇的事件屡见不鲜,候耀文、梅艳芳等众多名人其亲属也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普通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的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的继承纠纷。在上期法律小讲堂中我们了解了继承顺序的相关法律规定,那如何避免发生遗产纠纷,作为中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些什么呢,我们将在本期与大家共同分享。 案例:王老太有三个儿子,2010年王老太在小儿子的陪同下由他人代书立下遗嘱,遗嘱由小儿媳作为见证人,遗嘱将王老太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给了小儿子。王老太死后,小儿子拿着母亲的遗嘱要求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父亲及其他两兄弟均不同意,故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王老太留下的遗嘱无效。 王老太订立的遗嘱为什么无效?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以下我们通过对遗嘱范围、形式的介始,希望大家能掌握订立遗嘱的相关知识。 一、遗嘱的范围 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只能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关于个人遗产的范围界定,我国《继承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王老太名下的房屋属于王老太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王老太对属于配偶的那一部分财产是无权处理的。因此我们在订立遗嘱时首先要确定个人遗产范围,共有财产中,仅就自已所占有的份额订立遗嘱。对于财产数量较多且种类繁杂的(除有房屋、储蓄外还有股权、著作权等)可以聘请相关的专业机构确定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律师提示:由于遗嘱纠纷一般发生在遗嘱订立人死后,且很多纠纷中还不止一份遗嘱,因此经常会发生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订立人所写的质疑,而由于遗嘱订立人已死亡,当事人在证明遗嘱是遗嘱订立人所立时常常遇到困难,因此在订立自书遗嘱除注意法律规定外,还可对订立全程进行录像,将录像材料与自书遗嘱一同保管。 2、代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期案例中王老太是在小儿子的陪同由他人代书立下遗嘱,遗嘱的另一见证人为小儿媳,而小儿媳是与继承人(小儿子)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该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 律师提示: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六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3、公证遗嘱 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 律师提示:如果遗嘱订立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想要改变遗嘱内容,还应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改变,否则不能对抗公证遗嘱。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律师提示:在危急时刻,口头订立遗嘱时应注意(1)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2)口头遗嘱应由遗嘱订立人自行表达,且内容明确。(3)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4)最好能对口头订立遗嘱过程进行录像; 另外,我们还应注意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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