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2012年我刊特邀公司法律顾问开辟专栏“法律知积小讲堂”为大家讲解涉及居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上期为大家介绍了遗嘱规划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将推出“合同篇”,给大家陆续介绍生活、工作中涉及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期案例:2007年5月3日,王刚因购房向李鹏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记载:“今借到李鹏人民币10万元”,借款后李鹏多次要求王刚还款,但王刚一直未向李鹏还款,无奈之下,李鹏于2012年6月8日将王刚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在庭审过程中王刚称:“该借款自借款之日算起已有五年多时间,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不应支持李鹏的诉讼请求”。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期案例中,王刚向李鹏借款10万元,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规定。虽然本案借款时间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已有五年之久,但双方在借条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应视为还款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4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李鹏要求王刚还款之日起计算,同时由于李鹏多次要求王刚还款,其要求还款的主张也已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本案李鹏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王刚应当向李鹏归还10万元借款。
律师提醒: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作为贷款方应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要过期,特别是在《借款合同》中如已将履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的,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而造成经济损失。
■文/焦兰钦(集团法律顾问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