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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合同篇 ![]() 编者语: “法律知积小讲堂”上期为大家介绍了合同签定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将继续为大家介绍合同签定过程中关于定金的相关法律问题,请大家继续关注。 本期案例:2012年6月20日,张先生购买了一套高档家具,并与销售商签订了购买合同,购买合同约定:张先生交纳5万元购买订金(言字旁订金),剩余货款25万元,交货时一次性付清。交货时间为1个月。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交付销售商5万元,收据载明为言字旁“订金”。张先生到期后要求提货,但销售商货物并未到位,张先生要求双倍赔偿“订金”但销售商不愿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诸法院,但最终法院认为张先生支付的5万元应属买卖关系中预付款或订金的性质,不应理解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因此没有支持张先生要求双倍返还订金的诉讼请求,最终判销售公司退还“订金”5万元。 下面我们结合本期案例来了解一下:“订金”与“定金”的相关规定。 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二、“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是实践性、书面合同,定金交付后合同才生效。 3、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4、当合同违约时,定金罚则与违约赔偿金只能选择一项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5、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本期案例中张先生所交“订金”因一字之差,要求双倍返还“订金”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我们在签定合同过程要准确适用“定金”一词,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或可以双倍返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文/焦兰钦(集团法律顾问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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