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合同篇-甘肃金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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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合同篇


点击数:[1374] 更新时间:[2013/2/5]  字体:[大] [中] [小]

编者语:

我刊特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开辟专栏“法律知积小讲堂”为大家讲解涉及居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本期将继续为大家推出“合同篇”,给大家介绍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小案例,结合案例为大家介绍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李刚为了躲避偿还王明的欠款,和其亲属陈武商量后,将自己名下仅有的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轿车,40万元卖给了陈武。王明得知后向李刚追要欠款,但李刚称自已名下没有财产可以归还欠款,为此,王明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李刚与陈武的买卖合同。

1)我们来先看看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到其债权的实现时,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本案中王明是否享有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本案中李刚为逃避债务,与其亲属陈武协商,将自己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车辆,4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武,李刚转让车辆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且陈武对于该情形是知道的。因此,王明享有要求撤销李刚与陈武车辆买卖合同的权利。

律师提醒: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免行使撤销权不及时导致撤销权消灭,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

                             /焦兰钦集团法律顾问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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