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针对兰州市近年来在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和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后,部门责任不清,无法及时有效处理等现状,近日兰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
六种情况下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保证金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在发生施工企业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等情形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5个工作日内,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设立专用账户、工资由银行代发
《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个月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台账;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将农民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摘自《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