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2012年我刊特别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开辟专栏“法律知积小讲堂”为大家讲解涉及工作、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本期将继续为大家介绍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结合此案例为大家介绍关于《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相关法律知识:
长征公司与天利公司订立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长征公司向天利公司供应100件产品原材料,天利公司先支付10万元定金,货到后再支付货款70万元。合同订立后,长征公司发现天利公司生产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大幅下滑,企业高层频频爆出丑闻,此时长征公司担心将其货物运送后,天利公司有可能不支付货款,长征公司就多了个心眼,开始到处搜集关于天利公司相关资料,这些资料表明在目前的情况下,天利很有可能资不抵债,于是长征公司向天利公司发出不安抗辩的通知,要求天利公司提供担保,否则中止履行。后天利公司未能提供担保,于是长征公司决定中止履行货物运输的义务。这里,长征公司行使的就是不安抗辩权。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取得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合同法68条规定内容,如果本案中长征公司搜集的证据都是小道消息,不足以证明天利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那么长征公司自己中止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违约,要向天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文/焦兰钦(集团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