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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 借贷行为普遍存在于每个家庭的生活、生产、投资经营之中,特别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贷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形,会给不知情一方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承担“莫名其妙”的偿还责任。 案例一:徐某去银行取钱时得知自己的账户被冻结,经过几番查询才得知是因丈夫徐某与王某借款纠纷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由徐某夫妻双方共同向王某返还借款及利息60多万元,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才冻结了徐某的银行账户。 案例二:2018年5月份,宋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询问得知是自己的前夫孙某被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宋某夫妻双方向高某返还借款27万元。一审判决书已生效,高某申请强制执行,宋某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才从前夫口中知道事情原委。借条是孙某向高某几次借钱赌博后写的,宋某的签名也是孙某所写,借款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那么,问题来了,夫妻一方的借款需要夫妻双方承担还款责任吗? 从法律角度分析,首先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需而借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除非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个人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律师提示:在发生借贷行为以后,如果属于夫妻双方均协商同意的情形,夫妻双方均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借贷行为为夫妻一方所为,后来另一方知道情况后,要及时了解具体情况。如果确实用于家庭生活、生产、投资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与家庭生活、生产、投资经营无关,或者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就要搜集借贷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并进行所借资金为个人债务的约定,最好用书面形式保存下来。一旦该笔借款不能偿还,出借人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还款责任时,可以出示上述材料为自己辩解,并排除连带责任的承担。 张祖国(集团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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