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员工自愿签订放弃社保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前言:社会保险简称为社保,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均不能放弃。但实践中有的企业或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参加社保,甚至员工自愿签订放弃社保承诺书。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作如下详解:
案例:谢某于2015年1月3日入职上海冰火岛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27日,谢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内容为:
“乙方(即谢某)声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甲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2015年4月8日,谢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人社部门认定谢逊死亡视同为工伤。2015年8月6日,谢逊家属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该中心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由于领不到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0月29日,谢逊家属就本案诉争等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经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法院判定:放弃社保声明无效,由公司承担所有赔偿费用。
本案涉及三个实务问题:1、员工放弃社保声明是否有效?2、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再补缴工伤保险是否有用?3、员工放弃社保,公司是否该赔偿工伤待遇?
问题1:肯定无效!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强制性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也无法用声明或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
问题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问题3:该赔!如上分析,员工放弃社保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工伤事故,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公司得全额赔偿。
律师提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文/许军霞(集团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