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解释》是为保护市场诚信,当前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不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恶意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者登记手续,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企图通过不诚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这条解释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取利益。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解释》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解释》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民营建筑企业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拖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价款后,发包人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换言之,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保护建筑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司法实践中,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考虑到建筑行业是薄利行业,为了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保护建筑企业的利益,《解释》第21条规定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了优先受偿的范围。
■文/ 许军霞(集团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