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公司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甘肃金山集团
新闻搜索:
  首 页 关于金山 金山组成 新闻中心 企业文化 人力资源 企业内刊 员工天地 常用下载 English
 
企业内刊

《金山人》2023年1月刊
《金山人》2022年9月刊
《金山人》2022年7月刊
《金山人》2022年5月刊
《金山人》2022年3月刊
《金山人》2022年1月刊
《金山人》2021年11月刊
《金山人》2021年9月刊
《金山人》2021年7月刊
《金山人》2021年5月刊
《金山人》2021年3月刊
《金山人》2021年1月刊
《金山人》2020年11月刊
《金山人》2020年9月刊
《金山人》2020年7月刊
《金山人》2020年5月刊
《金山人》2020年3月刊
《金山人》2020年1月刊
《金山人》2019年11月刊
《金山人》2019年9月刊
《金山人》2019年7月刊
《金山人》2019年5月刊
《金山人》2019年3月刊
《金山人》2019年1月刊
《金山人》2018年11月刊
《金山人》2018年9月刊
《金山人》2018年7月刊
《金山人》2018年5月刊
《金山人》2018年3月刊
《金山人》2018年1月刊
《金山人》2017年11月刊
《金山人》2017年9月刊
《金山人》2017年5月刊
《金山人》2017年3月刊
《金山人》2017年1月刊
《金山人》2016年11月刊
《金山人》2016年8月刊
《金山人》2016年1月刊
《金山人》2015年10月刊
《金山人》2015年5月刊
《金山人》2015年1月刊
《金山人》2014年8月刊
《金山人》2014年3月刊
《金山人》2014年1月刊
《金山人》2013年11月刊
《金山人》2013年9月刊
《金山人》2013年7月刊
《金山人》2013年5月刊
《金山人》2013年3月刊
《金山人》2013年1月刊
《金山人》2012年11月刊
《金山人》2012年9月刊
《金山人》2012年7月刊
《金山人》2012年5月刊
《金山人》2012年3月刊
《金山人》2012年1月刊
《金山人》2011年11月刊
《金山人》2011年9月刊
《金山人》2011年7月刊
《金山人》2011年5月刊
《金山人》2011年3月刊
《金山人》2011年1月刊
《金山人》2010年11月刊
《金山人》2010年9月刊
《金山人》2010年7月刊
《金山人》2010年5月刊
《金山人》2010年3月刊
《金山人》2010年1月刊
《金山人》2009年11月刊
《金山人》2009年9月刊
《金山人》2009年7月刊
《金山人》2009年5月刊
《金山人》2009年3月刊
《金山人》2009年1月刊
《金山人》2008年11月刊
《金山人》2008年9月刊
《金山人》2008年7月刊
《金山人》2008年5月刊
《金山人》2008年3月刊
《金山人》2008年1月刊
《金山人》2007年11月刊
《金山人》2007年9月刊
《金山人》2007年7月刊
《金山人》2007年5月刊
《金山人》2007年3月刊
《金山人》2007年1月刊
当前位置:首 页 >> 企业内刊 >> 《金山人》2019年9月刊 >> 正文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公司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点击数:[1397] 更新时间:[2019/9/28]  字体:[大] [中] [小]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该公司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实务中更倾向于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都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使公司苦不堪言。
如下是常见的两种裁判观点:
1.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行为代表公司,法律后果归公司,因此公司担保也如此。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2032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也未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即便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影响该行为对外效力,不能因此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
2.《公司法》第16条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即使违反该规范,公司担保合同也属有效。否则,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关系稳定。例如:在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2)民提字第15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
换言之,根据法律一经公布即推定所有人明知及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法理,公司担保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负有必要形式审查义务,否则不构成表见代表中的善意相对人,该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司法不能仅保护担保债权人,而忽视其他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担保相对人交易安全的前提是其主观上善意无过失。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越权行为不由公司承担。其实,这并非意味着章程可以任意规定,相反对外担保要么股东会决议,要么董事会决议,是强制性的,这是法定义务。
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对代表人代表权限的审查,基于法定义务,可简单要求担保人提供该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注意义务成本不高。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公司提供或公开途径能查询到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且有关决议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第16条、104条、第121条等法律规定的,应认定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公司若以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可撤销、无效或不成立事由,以及担保金额超过章程规定的总额限制等形式审查不能发现的事由,主张担保行为无效的,法院不支持。但是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前述情形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担保金额未超出章程部分对公司发生效力。
违反《公司法》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但符合《合同法》规定公司事后追认的,应认定担保有效。反之,若不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或公司不追认的,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
■文/许军霞(集团法务部)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用户名:
密  码:

 

Copyright © 2007-2008 甘肃金山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
Add:中国.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时代广场12楼) Tel:0931-8477176 E-mail:master@gsjsjt.com
网站国家统一备案号:陇ICP备090043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