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关于金山 | 金山组成 | 新闻中心 | 企业文化 | 人力资源 | 企业内刊 | 员工天地 | 常用下载 | English |
![]() |
![]() |
|
法律讲堂——合同篇 ![]() 编者语: 2012年我刊特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开辟专栏“法律知积小讲堂”为大家讲解涉及居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上期为大家介绍了悬赏广告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将为大家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结合此案例为大家介绍关于《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法律问题: 张某与李某因以往一些小事素来不和,某日张某得知李某欲转让位于A街的酒店于王某,张某心生一计,就与自己的小舅子吴某密谋,假借以更高的价格与李某谈判,致使第三人王某因不能转让李某餐厅,不得不转让了其他餐馆,吴某得知王某转让其他餐馆后,吴某便于李某中断了谈判,后来,李某不得不以王某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厅转让给他人。后李某得知吴某是受张某的指使恶意与其磋商房屋转让事宜,便将吴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院判决的依据正是由于吴某和张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损害了李某的利益,认定吴某和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提醒: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但是这个损失要当事人自己证明,否则法院也无法认定赔偿损失。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