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合同篇-甘肃金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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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合同篇


点击数:[1380] 更新时间:[2013/12/5]  字体:[大] [中] [小]

编者语:

2012年我刊特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开辟专栏“法律知积小讲堂”为大家讲解涉及居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上期为大家介绍了缔约过失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将为大家介绍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结合此案例为大家介绍关于《合同法》中“违约金过高”相关法律问题:

20111117日,长江钢材公司与李阳签订60万元标的额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总价款的50%。后因买受人李阳迟延履行60万元付款义务,逾期12天,长江钢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阳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李阳认为其逾期付款仅仅只有12天,就要承担30万元违约金显失公平,双方先前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后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阳向长江钢材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关于违约金的含义,一般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赔偿性、惩罚性和约束性等特点,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表明违约金的数额以损失为参照,调整违约金数额的目的是使之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基本相当或者大致平衡,因而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同样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不同的案情,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范围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从而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同自由,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律师提醒:1、在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时,应考虑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合理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不要过分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范围。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考虑的因素,首先是 “实际损失”,其次是“合同履行情况”,再次是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最后一个因素是 “预期利益”。因此,当事人如果主张违约金过高,就应该结合这四个因素进行举证、说明。

                                  ■文/焦兰钦(集团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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