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合同篇-甘肃金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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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合同篇


点击数:[1332] 更新时间:[2014/2/21]  字体:[大] [中] [小]

编者语:

2012年我刊特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开辟专栏法律知积小讲堂为大家讲解涉及居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上期为大家介绍了缔约过失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将为大家介绍签约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结合此案例为大家介绍关于《合同法》中签约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A为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实力雄厚,甲为向A公司下属的子公司B提供钢材的钢材供应商。甲与B签订了钢材供货协议,并按A公司集团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贷款,双方交易一直正常。一年之后,甲获知B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即将破产,而此时A公司也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尚有巨额贷款没有收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货款。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索债无门,损失惨重。《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签约主体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案例分析:本案中虽然一直由A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但由于供货合同签约一方为B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公司最终只能向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B公司追索货款。A公司由于不是签约主体,所以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律师风险提示:企业签订合同时,对另一方签约主体应做如下审查: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自然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权力处理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

2、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代理权限,是否有相应授权,是否有表见代理的条件。

3、合同相对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财务等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张祖国(集团法务专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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