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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合同篇 ![]() 编者语: 2012年我刊特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开辟专栏“法律知积小讲堂”为大家讲解涉及居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上期为大家介绍了缔约过失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将为大家介绍签约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结合此案例为大家介绍关于《合同法》中“签约主体”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A为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实力雄厚,甲为向A公司下属的子公司B提供钢材的钢材供应商。甲与B签订了钢材供货协议,并按A公司集团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贷款,双方交易一直正常。一年之后,甲获知B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即将破产,而此时A公司也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尚有巨额贷款没有收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货款。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索债无门,损失惨重。《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签约主体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案例分析:本案中虽然一直由A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但由于供货合同签约一方为B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公司最终只能向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B公司追索货款。A公司由于不是签约主体,所以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律师风险提示:企业签订合同时,对另一方签约主体应做如下审查: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自然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权力处理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 2、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代理权限,是否有相应授权,是否有表见代理的条件。 3、合同相对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财务等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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