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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建筑工程施工侵权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行业是人身损害及工伤多发领域,人身伤害及死亡案例不胜枚举。下面就建筑工程施工中常见的几种侵权行为及责任划分依据做一简要分析:
一、施工现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施工单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主体。(《建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1、未尽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硬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安全防护网、安全帽、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的问题。
2、管理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方案、未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3、责任承担方式:直接责任、补充责任。
二、施工质量侵权责任: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建筑法》《民法通则》第123条等)
1、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追偿,建设单位与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竣工后的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侵害人无需证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无责任,只需证明建筑质量缺陷和受到的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3、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其他赔偿费用。
三、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主要有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高速运输工具等。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23条等)
四、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五、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音等环境污染。
上述施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基本属于可控风险,在施工过程中严加管理、这些风险基本都可以排除。如果发生上述侵权行为,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张祖国(集团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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