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定金与违约金-甘肃金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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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定金与违约金


点击数:[1370] 更新时间:[2016/1/21]  字体:[大] [中] [小]

王某向某公司订购了一批水泥,约定某公司于一周内将该批水泥送货上门,王某交付某公司5000元定金。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一周后,某公司未能如约发货,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15000元。该请求能否予以支持?现以定金和违约金性质及相关法律适用进行解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货币。定金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达成一致,而且还必须有交付定金的行为;第二,定金担保的主合同,一般是支付金钱债务的合同。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商定。

定金与违约金有所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定金的交付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二,定金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手段,合同的一方可以约定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不事先给付。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定金与违约金都是违约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定金是由当事人预先交付。违约金在确定违约责任后交付,定金与违约金性质尽管不相同,但合并适用势必会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合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但选择权归被违约方。

案例中王某请求双倍定金的同时,又主张违约金显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此王某正确的选择只能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或者选择违约金。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综上,以定金或者违约金作为赔偿请求标准时,应以非违约方的最大收益为准。 即当定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超过时就可以选择以2倍返还定金;而如果违约金高于定金的2倍时,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较符合自身的利益。

 

■文/冯玥(集团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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