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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应该注意的风险”


点击数:[1376] 更新时间:[2017/2/12]  字体:[大] [中] [小]

“民间借贷中应该注意的风险”

前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法律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四、借款时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人保或物保。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五、出借人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不一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六、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该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七、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的承担责任。

八、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人民法院仍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如果出借人坚持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律师提示:民间借贷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民事行为,但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却逐年增多,且主要集中在高息借贷方面。出借人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借贷的风险,完善并保存好后相关借贷手续,以免遭遇有借无还的巨大风险。

■文/张祖国(集团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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